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9〕1147号
关于核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请报告》(东方司字⒓O08]第OO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5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
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
按有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行政许可股票 发行 批复
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送:会领导。
办公厅,发行部,上市部,法律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zao4et rAgarVk-
镪驯
共印30份
嚣
打字:俎晓光校对:杨文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