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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告日期:2009-11-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9〕1147号
    关于核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请报告》(东方司字⒓O08]第OO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5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
    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
    按有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行政许可股票 发行 批复
    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送:会领导。
    办公厅,发行部,上市部,法律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zao4et rAgar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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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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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字:俎晓光校对:杨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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