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ST威创 公告编号:2024-054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的规定,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6 条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4 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第
9.1.15 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
日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及退市后安排
1、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6 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8 月23 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
2、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6 条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0 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1 条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
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3、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4、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6 条的规
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3 条、第
9.2.4 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
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于 2024 年 8 月 9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
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0),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
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于 2024 年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
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6),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
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
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1),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
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
052),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本公告为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公司各部门、外部单位等全力配合,推进整改,进一步完善年报披露信息,争取尽快披露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复
牌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停牌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18 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将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6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据此,如公司后续触及第 9.4.18 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公司先触及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2024-
016),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38 号、006202401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告了《关于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72),公司被划出 13.3 亿元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尚未归还公司。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