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4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6 月8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
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0 年度分配预案为:以668,723,620 股为基数(根据公司原股本 691,505,915 股扣除股份回购数量
22,782,2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3,374,472.4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分红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计划等,同时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因自本次权益分派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因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48,604,986
股,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事宜,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深证证券
交易所发行上市,具体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691,505,915 股增加至740,110,901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本公司 2020 年
年 度 权益 分 派方 案 实施 情况 如 下: 以公 司 现有 总股 本 剔除 已 回购 股 份
22,782,295.00 股后的 717,328,60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8644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67803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729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864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3,374,448.39元=717,328,606 股×0.0186448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180708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180708 元/股=13,374,448.39 元÷740,110,901 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180708 元/股。
四、中介机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本次利润分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分配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9.10 条的规定,根据非公开的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上述方案未损坏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合理性。
(二)保荐机构意见
针对本次利润分配,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已完成了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等相关工作,尚余股份登记、发行上市等程序,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发行股份完成登记,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在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未有明确约定“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的方案调整原则,故公司以“现金分红总金额固定不变”为原则,根据最新股本总额(发行后的股份数量并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计算并确定本次发行每股分红金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9.10 条相关规定。
五、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7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7
月 20 日。
六、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7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七、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034 瞿洪桂
2 00*****924 束龙胜
3 08*****235 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7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7
月 2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八、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
咨询联系人: 甘洪亮
咨询电话:0553-5772627 传真:0553-5772865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