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
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5,028,112股,占公司总股本1,035,489,098股的31.3888%,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20,546,762股后的股本1,014,942,336股的32.02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13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411,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23%。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16,617,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766%,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股本的31.1956%;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8,411,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23%,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的0.828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6,81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25%;反对8,21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5%;反对8,214,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8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4%;反对3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018,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76%;反对3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8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4%;反对3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018,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76%;反对3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特别说明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且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4〕217 号),上述议案2《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