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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民和股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
  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
  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业务布局。募投项
  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保持不变。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46,913,58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2.15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999,99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529,999.96元(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0,469,997.04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026号。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原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万元)    金额(万元)

年孵化 1 亿只商品代                              烟台市蓬莱区南 临沂市临沭县青
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    9,470.00        8,000.00  关路北,民和股份 云镇民和路 1 号
目                                              公司西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此次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孵化业务布局,商品代鸡苗销售业务更加贴近市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投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仅涉及“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公司产业规划布局的合理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孵化和销售布局做出的决定,本次除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化外,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变更“年
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民和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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