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6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已裁定终止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上市公司”或“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17 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3、根据《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后,其他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也将发生变化。
一、本次股东权益变动背景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广州中同汇达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 1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出(2021)甘 12 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
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经公司申请及管理人请示,陇南中院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批复》,同意恒康医疗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
营业的决定。恒康医疗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通过公开评审程序,新里程健康
被评选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评选为备选重整投
资人。
2022 年 3 月 21 日,管理人与新里程健康及财务投资人、恒康医疗签署了《恒
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2 年 4 月 7 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管理人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书。
2022 年 4 月 22 日,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 0 0 825,927,323 25.30%
公司
合计 0 0 825,927,323 25.3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新里程健康作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参与恒康医疗重整。2022 年 3 月 21
日,新里程健康作为产业投资人与各财务投资人、恒康医疗、恒康医疗管理人签
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新里程健康拟以现金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
份 825,927,323 股,占上市公司转增后总股本的 25.30%(最终受让的股份数量以
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实际登记记载为准)。2022 年 4 月 22 日,陇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 12 破 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重
整计划》。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新里程健康持有上市公司 825,927,323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5.30%。新里程健康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里程健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里程健康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由于新里程健康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动后股权关系如下:
三、风险警示
1、陇南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2、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17 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