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2-03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公司系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 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大国资产权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07]58号),由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 [2007]58号),由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于2007年3月19日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210200716904902K。 用代码为91210200716904902K。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1993年2月18日至2043
年2月17日。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需要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00。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 召开日的9:15—9:25,9:30 —11:30 和13:00—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