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53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 53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 84 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第 84 条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股东;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他情形的股东。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
他情形的股东。
第112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第112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资深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资深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独立董事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害。 士学位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 114 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 第 114 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权: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应由二分 会;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117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第117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118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118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119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第 119 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员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等);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后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主要负责人;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人员;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员;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九)根据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认定相关法规规定有不良记录情形的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 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十)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
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 120 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 第 120 条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
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证: 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 (三)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