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132 深市 恒星科技


首页 公告 恒星科技: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恒星科技: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9

恒星科技: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星科技”)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上限尾数向下取整,下限尾数向上取整),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 109,890,111 股(含本数)不超过178,571,428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签署了《河南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签署了《河南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23 年 1月 16 日,公司与河南恒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源”)签署了
《股份认购协议》,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
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恒久源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3 年 5 月 8 日,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及恒久源对《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原协议”)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与谢保军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谢保军

  协议签订日期:2023 年 5 月 8 日

  1、将原协议中“认购股票的数量”相关内容修改为:

  (1)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0 万
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上限尾数向下取整,下限尾数向上取整),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金额不低于 25,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35,000.00 万元(含本数),拟认购股票数量根据拟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上限尾数向下取整,下限位数向上取整);乙方认购价格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乙方协商确定。

  (3)除上述修改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2、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终止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获得深交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若原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同时终止。
  3、其他事项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系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为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未约定之事项,适用原协议之约定。

    二、与恒久源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恒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将原协议中“认购股票的数量”相关内容修改为:

  (1)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上限尾数向下取整,下限尾数向上取整),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金额不低于 15,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拟认购股票数量根据拟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上限尾数向下取整,下限尾数向上取整);乙方认购价格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乙方协商确定。

  (3)除上述修改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2、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终止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若原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时终止。
  3、其他事项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系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为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未约定之事项,适用原协议之约定。

    三、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签署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4、公司与恒久源签署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