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5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建信基金、东吴基金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4日,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建信基金、东吴基金
分别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公司拟向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和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基金”)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7月4日,公司分
别与建信基金及东吴基金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内容摘要如
下:
一、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金智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12.0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发行
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其中,建信基金以现金方式认购9,933,774股,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东吴基金以现金方式认购8,278,145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
二、认购款的支付方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
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购人将全部认购股款缴纳至发行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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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管
理其根据中国法律拥有经营权的所有资产并按现时进行的方式经营,其股票依法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090。
2、发行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并
且已经或将会取得从事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的一切批准并已经或将会完成一切法律
手续,发行人依法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
3、发行人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4、除认购合同“九、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签署认购合同已经
依法取得发行人内部充分、有效授权和批准。发行人履行认购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发
行人依据其他合同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并将不会导致发行人违反其章程
或其他以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也将不会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5、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而提供给认购人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的、准
确的和完整的。
(二)认购人的陈述与保证
1、建信基金的陈述与保证
(1)认购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合法主体资格。
(2)认购人拥有履行本次认购合同的能力,用于本次认购的认购资金是合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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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且可用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人为保证认购合同的履行,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后3个工作日内认购人向发行人支
付人民币360万元作为定金。认购合同生效后,若认购人未按照认购合同约定履行
认购义务则定金不予退还;若认购人按照认购合同约定履行了认购义务,上述定金
冲抵认购人的认购款项。若认购合同未能生效,则发行人应在确认合同无法生效之
日起5个工作内将上述定金退还给认购人。
(3)认购人将按认购合同 “四、支付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股款。
(4)除认购合同“九、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和批准。认购人履行认购合同项下的义
务与认购人依据其他合同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并将不会导致认购人违反
其章程或其他以认购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认购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也
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5)认购人承诺遵守认购合同“五、限售期”关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转
让的约定。
(6)认购人承诺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相关文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协助验资等。
2、东吴基金的陈述与保证
(1) 认购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法定代表人任少华,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2)认购人拥有履行本次认购合同的能力,用于本次认购的认购资金是合法资
金且可用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人为保证认购合同的履行,在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