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2001]2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000338。
第三条 公司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二零零四年八月六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UJIAN SEPTWOLVES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邮政编码:36225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5,023,53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设立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壮大公司的规
模和实力,充分发挥“七匹狼”商标的品牌效应,提升公司在中国服装行业的地位和认知度,力争使“七匹狼”成为中国休闲服的首选品牌及国际著名品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
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辅料制造;绣花加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服饰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服饰研发;羽毛(绒)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软件开发;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日用百货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从事与外国(地区)企业相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鞋帽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建利塑料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厦门维一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4,500 万股、1,200 万股、180 万股、60 万股、60 万股,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4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时间:2001 年 7 月 9 日;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5,023,53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05,023,537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公司不得修
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