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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1

大族激光: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码:2020034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发出召开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4:30-17: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6 月 1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6 月 10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6 人,代表股份 398,322,07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328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314,229,7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47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代表股份 84,092,3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807%。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45,947,9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67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1,855,6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
代表股份 84,092,3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807%。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
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8,172,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6%;反对111,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798,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对 111,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8,172,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6%;反对111,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798,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对 111,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

  3、审议通过《2019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8,185,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8%;反对111,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1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反对 111,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8,172,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6%;反对111,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798,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8%;反对 111,2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203,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118,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29,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8%;反对 118,4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20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反对119,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2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 119,5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200,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62%;反对
1,034,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2,087,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26,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09%;反对 1,034,6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89%;弃权 2,087,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02%。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944,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1%;反对363,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2%;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570,0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11%;反对 363,40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0%;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952,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2%;反对369,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578,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68%;反对369,50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楚寒律师、黄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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