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星期四)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 1 号景悦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2 名,代表公司股份 410,753,7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4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377,192,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16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7名,代表公司股份 33,561,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8%。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90 名,代表公司股份 35,049,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7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753,7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743,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39,0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0,753,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0,753,7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0,753,7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745,6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0 股;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41,4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0 股;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7)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410,735,6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8,1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31,4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745,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040,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陈智敏女士、毛美英女士以及周岳江先生作了 2020 年度述
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