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请见下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00 年5 月1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00 万
股,于 2000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采取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式向 7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1
人民币普通股 9200 万股,于 2007 年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00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经中国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采取非公开 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股票方式向 8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1114 万股,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7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方式所发行股份 1,301,907,960 股,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采取重大资产重组中配套融资方式
所发行股份 207,684,319 股,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1 年度实施重整,根据
《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以 A 股总股本
2,027,671,288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
增 1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共计 3,041,506,932 股。转增完成后,
公司的总股本由2,027,671,288 股增至
5,069,178,220 股,2021年12月15日,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已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即总经理)
定代表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新增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汽车配件、 营范围: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不含发动机),模具、电 摩托车配件(不含发动机),模具、电机产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仪器仪 机产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仪器仪表配件及电器件、电机系列产品、电子 表配件及电器件、电机系列产品、电子电器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电器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动自行车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电动自行车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开发、 (不含木竹材料、危险化学品)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金 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金属材料(不含危险物品)销售;货物和 属材料(不含危险物品)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安全防撬门、装饰门、 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盗窗及各种功能门窗生产、销售;本 除外);安全防撬门、装饰门、防盗窗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本企业生产 及各种功能门窗生产、销售;本企业自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产产品及技术出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零配件及技术进口,普通货运;旅游服 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务;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件及技术进口,普通货运;旅游服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6 个月时间限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