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0-226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深圳晟兰有限合伙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持股 75%的上海锦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锦斐”)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 15,600 万元,与独立第三方春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简称“春和投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简称“西藏信托”)、深圳银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深圳银兰”)合作设立深圳晟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深圳晟兰”),进行房地产业务投资。公司投资 15,6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 0.7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二、投资对象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晟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3、合伙人及出资情况:春和投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GP)认缴出资1万元,持股0.002%;西藏信托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1)认缴出资33,900万元,持股65.191%;深圳银兰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2)认缴出资2,500万元,持股4.808%;上海锦斐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P3)认缴出资15,600万元,持股29.999%
4、出资进度: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或分次缴付出资
5、存续期限:3年,可延期2次,每次1年
6、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企业现金资产为限,在扣除负债、相关费用及税费之后的剩余财产现金部分,以实缴出资比例向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和其基准收益,直至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合计实缴出资额、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达到10.5:38.5,再以实缴出资比例向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和其基准收益、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剩余部分按照10.5:38.5的比例向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7、退出机制:各投资项目投资期满后,通过股东分红、清算分配、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等方式退出
8、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内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均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合作方简介
1、春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3月27日
注册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190号(集中办公区)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伟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伟华
其他利益关系:与深圳银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作为GP认缴出资1万元持股0.002%
2、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1年10月5日
注册地: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万元
主营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作为LP1认缴出资33,900万元持股65.191%
3、深圳银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8日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春和投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市场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其他利益关系:与春和投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作为LP2认缴出资2,500万元持股4.808%
以上合作方均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
四、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投资旨在拓宽合作渠道,与合作方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