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03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为:议案 13《关于拟向
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58 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2 人,代表股份 289,886,93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9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48,047,54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1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41,839,3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75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9 人,代表股份 55,054,48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2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215,09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5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41,839,3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55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93,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47%;
反对 567,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6%;
弃权 9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19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93,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47%;
反对 488,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弃权 1,00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85,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0%;
反对 488,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弃权 1,0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6%。
表决结果:通过。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259,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反对 657,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6%;
弃权 97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26,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434%;
反对 657,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4%;
弃权 97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3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93,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47%;
反对 488,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弃权 1,00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151,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14%;
反对 808,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9%;弃权 9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19,3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484%;
反对 808,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84%;
弃权 9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3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62,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42%;
反对 601,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
弃权 9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30,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314%;
反对 601,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17%;
弃权 9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9%。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51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5%;
反对 488,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弃权 8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060%。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507,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2%;
反对 494,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5%;
弃权 8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0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428,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0%;
反对 573,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
弃权 8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0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432,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83%;
反对 567,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6%;
弃权 8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06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482,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6%;
反对 567,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6%;
弃权 8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888%。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181,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317%;
反对 134,703,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676%;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未通过。
14、《关于提名张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150,5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211%;
反对 134,714,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712%;
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崔少楠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