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8-04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6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79,774,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79,774,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8月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84 叶湘武
2 01*****888 简卫光
3 01*****443 张慧
4 08*****995 贵阳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 08*****982 贵阳黔景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8月15日至登记日:2018年8月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楼
咨询联系人:陈敏
咨询电话:0731-88913276/021-5836009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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