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顺鑫农业股票代码:000860公告编号:2015-052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顺鑫
农业”)于2015年8月31日与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控
股”)在北京顺义区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公司将其下属分公司顺科农业技术
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顺科农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顺鑫控股,转让
价格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顺科农业
技术开发分公司资产及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0850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以654.96万元
转让顺科农业全部资产和负债。
(二)截至《资产转让协议》签署日,顺鑫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223,639,8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于本次顺鑫农业与顺鑫控股达成的对顺科农业进行资产转让的事
项,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本次资产转让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泽先生、郭妨军先生和李晓勇先生进行了回避。
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项交易事项,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四)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次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交易需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11层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泽
注册资本:人民币850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11022210255117X
主营业务: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产品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农业产前、
产中、产后服务;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房地产开
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投资管理;物业管
理;园林绿化服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股东: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顺鑫控股100%股权)
(二)顺鑫控股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顺鑫控股成立于1994年9月7日,原名为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2002年5月,经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委员会顺经字[2002]第37号《关于对〈关
于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整体改制为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的请示〉的批复》批准,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由原隶属于北京市顺义区
经济委员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由北京顺鑫投资管理公司、北京霞光饲料总
公司(后改名为北京霞光食品工业公司)共同出资的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后名称
变更为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日,顺义区国资委以顺国资复[2009]21号《顺义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等企业无偿划转的批复》批
准,分别将北京顺鑫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的顺鑫控股92.8%股权、北京霞光食品工
业公司持有的顺鑫控股7.2%股权无偿划转给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本次划转已于2009年7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划转完成后,国资中心持有顺鑫控股100%的股权。
2014年12月25日,顺鑫控股名称由“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变更为“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顺鑫控股主要控参股企业有: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
鑫悦面粉有限公司、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有限公司等。
(三)顺鑫控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顺鑫控股总资产为2,145,939万元,净资产548,017
万元;2014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036,227万元,净利润20,718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顺鑫控股总资产为2,414,582万元,净资产562,011
万元;201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83,244万元,净利润15,718万元。
(四)顺鑫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与本公司的关系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类型包括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房产、无形资产、其他
非流动资产及负债等。上述标的资产权属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顺科农业
技术开发分公司,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
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上述标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健兴业”)的评估。天健兴业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书》。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顺科农业经
审计后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6,005.83万元,评估价值为6,660.79万元,增值额为
654.96万元,增值率为10.91%;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005.83万元,评估价值为
6,005.83万元,评估无增减;净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654.96
万元,增值额为654.96万元。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709.171,710.391.220.07
非流动资产4,296.664,950.40653.7415.22
固定资产1,424.911,357.07-67.84-4.76
在建工程1,451.671,451.67--
无形资产1,420.082,141.66721.5850.81
资产总计6,005.836,660.79654.9610.91
流动负债6,005.836,005.83--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6,005.836,005.83--
净资产-654.96654.96
即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顺科农业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654.96
万元。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天健兴业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五)顺科农业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顺鑫农
业款项,根据资产转让协议,顺科农业在交割日将应付顺鑫农业流动负债清偿。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定价依据。根据《资产评
估报告书》,顺科农业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
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654.96万元,评估增值额为
654.96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资产的价格、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1、经顺鑫农业和顺鑫控股双方一致同意,该协议项下收购资产的价格以经
天健兴业出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顺
科农业技术开发分公司资产及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
第0850号)所确认的截至2015年7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此次资产
转让价格总额为654.96万元人民币。
2、该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日内进行资产交割,顺鑫控股向顺鑫农业支付
资产转让价款654.96万元并配合顺科农业进行债务清偿。
(二)交割
顺鑫农业和顺鑫控股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交割日办理收购资产转移的法律交
割手续,并于交割日后15日内完成工商管理登记。
(三)协议生效
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北京市顺义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生效。
六、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中顺科农业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安置。本次交易
完成后,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同业竞争情况。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公司将用于运营
资金。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目的为了进一步明晰顺鑫农业主营业务,优化顺鑫农业产业结构,
集中人力、资金等资源向主营业务集聚,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
能力。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本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顺鑫控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为4591.6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
此次交易是为了集中资源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存在大额现金流出现象。
十、保荐机构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标的公司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对该事
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关于本次顺鑫农业与顺鑫控股交易事项,已于2015年8月31日经顺鑫
农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
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顺鑫农业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自身产业结构,集中资源做大做强主
业。此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顺鑫农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3、资产转让协议;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顺鑫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85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