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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1-02-06

               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2000年9月15日召开的200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0年增资配股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大证办发[2000]76号文初审,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250号文核准。
    本公司已于2001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配股说明书》,该配股说明书是本次配股的法律文件,股东作出认购配股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该《配股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该《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方案摘要:
    1、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配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3、配股价格:人民币18.00元/股;
    4、配股比例: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
    5、配股总额:本次总计可配售673.92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本次可配售673.92万股,社会公众股配售余额部分由配股承销商包销。
    二、股权登记日:2001年2月9日
    三、除权基准日:2001年2月12日四、配股对象:
    截止2001年2月9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大龙泉(0827)”的全体股东。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
    2001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2月26日止(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六、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认购时限内,到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理配股手续。
    七、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2001年2月9日)交易结束后,持有大龙泉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大龙泉配股权。
    上述配股直接记入大龙泉股东的股票帐户,并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其配股部分时,填写“龙泉A1配”,交易代码为“8827”,每股价格为18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有的股份乘以0.3,配售后取整数,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足一般的部分不予认购。
    3、若投资者于2001年2月12日至2001年2月26日办理了“大龙泉”“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商处认购配股。
    4、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购缴款手续由主承销商与公司协调办理。八、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的处理办法:社会公众股配股余股由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九、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
    1、社会公众股配股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缴款结束,本公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之后,经深交所安排,另行公告。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配股部分在其离任之前,暂时不上市流通。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的处理办法,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惯例办理。
    十、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本次配股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刊登在2001年1月13日《中国证券报》第十三版的《配股说明书》。
    十一、咨询办法:若投资者对本次配股有咨询,请咨询本公司证券部或本次配股主承销商。
    本公司证券部联系人:姜正民
    联系电话:0411-2654998转8002
    联系传真:0411-2817598
    特此公告。

                                                   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