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21日上午
9:30在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6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2人,代表股份数295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8%,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树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原来的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大连长兴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同时将《公司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
司 DALIAN LONGQUAN CO.,LTD.”变更为“公司注册名称:大连长兴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DALIAN CHANGXING INDUSTRY CO.,LTD.”。
同意2955.2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大连滨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海方多层线路
板有限公司56.2%股权的议案》;
为了实现公司进军高科技领域的目标,增强公司资产的抗风险能力,公司
决定收购大连滨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滨基”)持有的大连海方多
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方”)56.2%的股权。受让价格以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资综评报字[2001]第036
号评估报告确认的大连海方净资产值14,213.80万元为基准,依大连海方经评估
后的净资产总额的56.2%确定,总价款为人民币7,988.16万元。
受让后,公司持有大连海方90%的股权,大连滨基持有其余10%的股权。
本次受让股权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
同意2955.2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特此公告。
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出席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
形式刊登于2001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已
于2001年12月21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955.2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6673.92万股的44.28%。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
任期内。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收购大连滨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海方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56.2%股权的议案》等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作出股东
大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开胜
20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