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5证券简称:*ST美利 公告编号:2013—088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2013年9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兰州办事
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签署《债务
减让协议》的议案,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抵押人):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2、债权债务确认:
(1)截止2013年6 月30日,甲方对乙方的原银行借款债权总
额为人民币24,747.34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3,719.38万元,利
息(含逾期利息)人民币1,027.96万元。乙、丙、丁三方对甲方所
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
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
的权利。
(2) 甲方对乙方享有的人民币5,000.00万元借款债权。乙方
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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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
进行抗辩的权利。
3、债务减让内容:
(1)乙方同时满足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减让条件后,甲方
将享有的乙方债权人民币23,736.18万元中的10,657.05万元部分和
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合计15,657.05 万元(以下简称转股债权),
转股债权以5.11元/股转为甲方持有乙方30,640,020股)股份。甲
方对乙方应承担的剩余债务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乙、丙、丁
三方主张担保权利。
(2)本协议所称的债权、债务均不包含协议各方之间因为与本
协议有关的债权追索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
方另行全部承担。
4、债转股金额及定价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拥有的转股债权以5.11元/股转为持有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30,640,020股股份,该每股认购价格等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在深交所上市的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5、债务减让条件:
如下列任意条件未能成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不予减让,甲方仍
享有本协议第2项第(1)、(2)款约定的全部债权:
(1)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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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如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则甲
方对乙方的债务不予减让。
(2)乙方承诺应偿付甲方人民币5,000.00万元的借款利息,利
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30,640,020股股份登记在甲方总公
司(即长城资产)名下日为止。
6、担保:
(1) 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丙方、丁方认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
各项约定,丙方承诺对乙方10,145.00万元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持续
有效。丁方承诺对乙方500.00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持续有效。
(2)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乙方同意,原向甲方9,694.00万元债
务提供的抵押担保持续有效。
7、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
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
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
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
旅费等。
(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时履行债转股义务的,自
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
权。
(3)乙方违反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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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
权。
8、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