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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8-016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

月15日下午15:00—4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北京未来科学城七北路9号北新中心A座17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兵先生

     (六)出席情况

     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6,312,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4,031,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42,280,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7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18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297,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56,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 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36,31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晏国哲、郭婕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除审议上述提案外,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