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2-01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河北省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22)冀 06 执 74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与公司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装备”)、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
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 2397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华讯等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中天建设与河北装备、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收到河北装备发来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中天建设就与公司子公司河北装备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河北装备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中天建设与公司子公司河北装备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冀 06 民初 170 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42)、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5)。
(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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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中天建设与河北装备、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保定中院(2022)冀 06 执 74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主要
内容:
① 保定中院(2022)冀 06 执 74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一、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2348002.59 元及利息(以 60220655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8 日起计算到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以 2127347.5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工程款 60220655 元中的 2987 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二、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前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前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保定市徐水区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35354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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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58540.01 元。
五、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 131518 元。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② 保定中院(2022)冀 06 执 74 号《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2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原审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 2397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案按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87.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6%。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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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另外,由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子公司河北装备存在因该案件未及时履行偿付义务导致相关在建工程资产存在进一步被司法拍卖的
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 06 执 74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
告财产令》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 239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