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3-00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转让绥化市中油金鸿燃气供应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诉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的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转让莱芜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诉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的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转让宁阳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诉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的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该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三”)。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103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燃气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下称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鸿公司将所持有的中油金鸿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绥化公司等股权,同时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即开展对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款的结算。
2018 年 12 月 27 日,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变更拟
转让股权的范围,先行交易绥化公司的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金鸿公司亦配合新奥公司完成了绥化公司的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金鸿公司亦配合新奥
公司完成了绥化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2019 年 3 月 29 日寄 2019 年 7 月 18 日,金鸿
公司与新奥公司又签署《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及《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交易已完成,并确定对绥化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进行结算,由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往来款。
截至目前,金鸿公司已完成绥化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整理结算并通知新奥公司,但新奥公司却并未向金鸿公司履行往来款的清理和结算义务。经核算绥化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新奥公司应支付给金鸿公司资金往来款 154626466.35
元。2022 年 7 月 5 日,金鸿公司向新奥公司发函,要求其收到函件之日起两日内向金
鸿公司一次性支付绥化公司往来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法律后果。新奥公司于 2022年 7 月 6 日签收了该函件并随后复函确认其付款义务,但其至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往来款
(2)判定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8813708.58 元;
(3)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 125000 元;
(4)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63565174.93 元。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2)被告一: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103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12 月 18 日,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燃气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下称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鸿公司将所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新奥公司,新奥公司从而取得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济南市莱芜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金鸿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莱芜公司”)等的股权。同时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即开展对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款的结算。
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
一》及《补充协议二》,双方约定变更拟转让股权的范围,先行交易莱芜公司的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金鸿公司亦配合新奥
公司完成了莱芜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2019 年 3 月 29 日及 2019 年 7 月 18 日,金鸿
公司与新奥公司又签署《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及《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交易已完成,并确定对莱芜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进行结算,由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往来款。
截至目前,金鸿公司已完成莱芜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整理结算并通知新奥公司,但新奥公司却并未向金鸿公司履行往来款的清理和结算义务。经核算莱芜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新奥公司应支付给金鸿公司资 金往来款
56,891,643.42 元。2022 年 7 月 5 日,金鸿公司向新奥公司发函,要求其自收到函件
之日起两日内向金鸿公司一次性支付莱芜公司往来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新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签收了该函件并随后复函确认其付款义务,但其至今仍
未支付上述费用。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往来款56,891,643.42元;
2.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242,823.67 元(以 56,891,643.42 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的计息标
准,从 2022 年 7 月 9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最终计至实际支付日);
3.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 125,000 元;
4.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60,259,467.09 元。
(三)诉讼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2)被告一: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103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12 月 18 日,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燃气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下称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鸿公司将所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新奥公司,新奥公司从而取得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宁阳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宁阳公司”)等股权。同时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即开展对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款的结算。
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
一》及《补充协议二》,双方约定变更拟转让股权的范围,先行交易宁阳公司的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金鸿公司亦配合新奥
公司完成了宁阳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2019 年 3 月 29 日及 2019 年 7 月 18 日,金鸿
公司与新奥公司又签署《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及《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交易已完成,并确定对宁阳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进行结算,由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往来款。
截至目前,金鸿公司已完成宁阳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整理结算并通知新奥公司,但新奥公司却并未向金鸿公司履行往来款的清理和结算义务。经核算宁阳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新奥公司应支付给金鸿公司资金往来款
46,761,746.45 元。2022 年 7 月 5 日,金鸿公司向新奥公司发函,要求其自收到函件
之日起两日内向金鸿公司一次性支付宁阳公司往来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新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签收了该函件并随后复函确认其付款义务,但其至今仍
未支付上述费用。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往来款46,761,746.45元;
2.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665,419.55 元(以 46,761,746.45 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的计息标
准,从 2022 年 7 月 9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最终计至实际支付日);
3.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 125,000 元;
4.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49,552,166 元。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三项诉讼均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时间。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2、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