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2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金全先生。
7.本次大会内容及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和 28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7名,代表股份数为196,370,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935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股份数为12,875,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3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为184,54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6138%。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数为11,829,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8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审议,议案获表决通过。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类别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1 《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2 《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3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4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5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6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体 195,296,075 99.4528% 1,074,595 0.5472% 0 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 11,800,990 91.6540% 1,074,595 8.3460% 0 0
7 《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 总体 196,359,870 99.9945% 10,800 0.0055% 0 0 通过
票据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12,864,785 99.9161% 10,800 0.0839% 0 0
8 《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广晟财务 总体 12,653,485 98.2750% 222,100 1.7250% 0 0 通过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12,653,485 98.2750% 222,100 1.7250% 0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吕、谢振声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