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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集团: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3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8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
1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7月11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7月1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易廷浩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6人,代表股份3,240,590,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06%,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
7,014,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人,代表股份4,500,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3,236,089,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9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将至,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使股东大会决议至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0,557,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的授权有效期将至,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即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除此之外授权内容及范围不变。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0,557,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磊方伟

    3、结论性意见: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天茂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天茂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