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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76 深市 甘化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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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甘化科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4-37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3.1058万股,回购价格为原回购价格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人民币5.23元/股。

    2、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38,149,272股变更为436,418,214股。

    3、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5
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同时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67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3.1058万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
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58人调整至 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6.96万股调整为 392.96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5 月 19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
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 5.43 元/股调整为 5.23 元/股。

    7、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3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3 月 3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 年 5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了 6 名离职人员合计 229,59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14、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
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同时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 6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3.1058 万股。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1、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截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2、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50%。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3 月 2 日;截至 2024 年 3 月 2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限售期届满。

    三、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剔除食糖贸易收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公司《2023 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剔除食糖贸易收入后
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31,579.38 万元,比 2020 年剔除食糖贸易收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27,799.30 万元增长 13.60%,未能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公司未满
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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