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 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市时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经自
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第(2)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之(五)项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
因存在以前年度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之第(二)项“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第(七)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应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开市起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28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加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 002150号)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3]0011401 号),并同步出具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3] 0011403 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402 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 000212 号)。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131,681.63 万元(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 122,094.23 万元),实现净利润 11,438.04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67.9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36,968.47 万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显示: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说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说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
标准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2021 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涉及的关于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已消除,关于强调事项段落涉及事项已部分消除,公司已不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公司以前年度存在的为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 7000 万元提供担保事项,上述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嫌伪造公章,违规担保。有关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 4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
本案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黑龙江恒阳牛
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本公司对尚衡冠通不能清偿蔡来寅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内
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
号:临 2022-022)。基于此判决及公司 2021 年 4 月与大股东签订的协议(请见公
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
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4)),若未来公司就此案实质性履行了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部分将根据大股东的承诺以协议方式转至大连
和升,由大连和升承担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2023 年 4 月 20 日大连和升与本公
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收到大股东大连和升转入的
11,228,757 美元,双方约定以多退少补方式由大连和升代替本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以本公司未来不实际负担赔偿责任方式加以解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8.1 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五)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八)本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 至
第(八)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不存在第 9.8.1 条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说明》;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大
华审字[2023] 002150 号)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3]0011401 号);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部分消除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402 号);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3] 0011403 号)。
特此公告。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