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要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40号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配股价格:每股12 元
●配股数量:按2000年末总股本127747994股计算
每10股配1.666667股
●发行人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河动力
●股票代码:0519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四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编写。经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00年3 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00年度配股预案,并经2000年4月16日召开的199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2000年度配股方案。该方案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证管办以成证办[2000]197号文同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1] 35号文核准。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桂敏杰
地 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 话:(0755)2083333
传 真:(0755)2083667
2、发行人: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青
注册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40号
电 话:028-6626428
传 真:028-2903003
联 系 人:李红卫
3、主承销商: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永庆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4号华强佳和大厦9楼
电 话:0755-3796300
传 真:0755-3796489
联 系 人:康剑雄 曾远帆
4、副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电 话:(020)87554613
传 真:(020)87553583
联 系 人:邹云龙
5、分销商: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绍良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36号
电 话:(0532)5022331
传 真:(0532)5022353
联 系 人:杨峰江
6、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电 话:(0755)3781073
传 真:(0755)3781395
联 系 人:徐 斌
7、会计师事务所: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
电 话:(010)64209031
传 真:(010)64209042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勇、陈磊、树新
8、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长沙建湘南路天心城南栋18楼
电 话:(0731)4446677
传 真:(0731)4446384
经办 律师:罗光辉、杨建伟
9、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 话:(0755)2083333
传 真:(0755)2083859
三、主要会计数据
根据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1999年度及2000年中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如下所示:
2000.6.30 1999.12.31
总资产 41126万元 36674万元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0225万元 18871万元
总股本 12775万股 7097万股
主营业务收入 9364万元 16020万元
利润总额 1696万元 1736万元
净利润 1354万元 1660万元
每股收益 0.106元 0.23元
每股净资产 1.58元 2.66元
净资产收益率 6.7% 8.8%
公司1999年度报告摘要及2000年中期报告摘要已分别于2000年3月2日与2000年 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阅读。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1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的上市公司配股的基本条件:
1、 公司与主要股东——银河(长沙)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南新兴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保证了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改, 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面像识别技术应用发展研究中心”和 “公司技术创新、改造传统铸造及加工生产线技改”已分别获得成都市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高经发[2000]105号文和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经技改[2000]19 号文批准,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
4、公司前一次配股是在1995年3月,该次配售的股票已募足,实募资金1561.3 万元依配股说明书承诺投入项目后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至本次配股已间隔 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四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公司连续三年盈利,1997、1998、1999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34 % ,13.55%,8.8%,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90%, 且任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6、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将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本次配售的股票为普通股, 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以2000年12月31日总股本127747994股为基数,每10股配1.666667股。配售比例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10、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公司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12、本次配股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3、公司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14、截止2000年6月30日,公司每股净资产1.58元,本次配股价拟定为12 元,高于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15、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16、公司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17、公司及本次配股主承销商确信,本配股说明书及附件内容基于客观事实,各项表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现行有关配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备配股的必要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时认为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入运营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市场竞争力,推广面像识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促进公司转型,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 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1) 1993年10月8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1993年,对国家股和法人股每10股派现金股利3元,对个人股每10 股派送现金股利1元和红股2股。
(3) 1994年,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
(4) 1995年,暂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
(5) 1996年,每10股转增2股。
(6) 1997年,暂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
(7) 1998年,暂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
(8) 1999年,每10股送红股5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
六、法律意见
根据本次配股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申请配股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申请配股的上报待批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4)46号文批准,1995年3月, 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321391股,其中配售流通股5019991股,公有股转配301400股,每股配股价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募资金1561.3万元, 已用于《配股说明书》所承诺投资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进展及
(万元) (万元) (万元) 效益情况
四川东力雅木业有限责任 2500 1002.72 245 该项目于1997年1月完工并 投产,与计划工期一致。
公司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1998年,公司将本项目转 让,实现投资收益2397.28万元。
2 康明斯系列缸套、活塞 2500 1889 1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