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曾于2001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告)诉本公司(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将该
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对本公司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该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以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给原告(利息从1997年3月28日起至1997年
9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9月29日起
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已付的利息人
民币850万元应从被告应付的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以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沙盐路的深房地字第4214650号房
地产证项下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
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受理费人民币2147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5904元,本公司负担人民币
128856元。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24日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出售资产实施情况公告
2001年9月6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全
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以下简称珠冶)54%股权的议案》,向中国有
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分别转让珠冶51%及3%的
股权。2001年10月9日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详见2001年9月8日
和10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现有关珠冶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已办理完毕,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已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