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4月26日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10人(董事总数11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一、1997年公司以6元/股的价格配股,共配20,196,078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11517万元。按照配股说明书的资金用途应投入公司控股51%的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2779万元,除国家建设银行贷款9000万元外),其它资金来源由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担,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分担投资额为12127万元),余额作公司流动资金。
1、根据该项目工程进度,截止1998年上半年,实际投入7,700万元,其余3,817万元暂作为公司流动资金,随工程进展逐步投入。
2、根据1998年下半年公司董事会关于“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比例调整”的决议(此信息于1998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公司持股比例由原来控股地位的51%下降至27.45%,不再是控股股东,并已按该比例足额投入。因此,公司从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底,没再对该项目继续投资,其余额3,8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
二、鉴于公司已不是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已按持股比例足额投入,董事会决定不再对该公司的自备电厂项目增加投资,而将此款专项用于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后归还银行贷款。经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本公司按照接受资产、承担负债、安排人员的方式兼并了广州珠江冶炼厂,并享受了“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1)一次性免欠息3323万元;(2)本金5663万元,享受停息政策,并从1999年起分五年偿还。(此信息于1998年6月20日、7月1日、8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决议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本决议事项需经公司将于2000年5月12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