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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许继电气: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24-1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或“公司”)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财司”)拟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由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承销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

  2.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 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项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公司拟与西电财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由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承销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

  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因西电财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气装备”)的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履行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公司 4 名关联董事孙继强先
生、史洪杰先生、余明星先生和张友鹏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 4 名非关联董事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丹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 7 号 C 座

  注册资本:36.55 亿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开办外汇业务;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以上经营项目以银监会批准的文件为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西电财司总资产 256.90 亿元,净资
产 53.69 亿元,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37 亿元,净利润 0.88 亿元。

  关联关系:西电财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电气装备控制。

  信用情况:经查询,西电财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承销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 3 年。


  1.西电财司同意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分别给予公司不低于当年公司在西
电财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且不高于人民币 100 亿元、120 亿元及 140 亿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用于综合授信项下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营贷款、贴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

  2.公司可在西电财司开展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2024年、2025 年、2026 年公司在西电财司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 亿元、120 亿元及 140 亿元。

  3.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西电财司信贷管理规定下,公司可在西电财司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各类贷款业务,2024 年、2025 年、2026年西电财司每年为公司提供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4.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西电财司信贷管理规定下,2024 年、2025 年、2026
年西电财司作为受托人向公司提供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20 亿元及 30 亿元的
委托贷款业务服务。

  5.西电财司向公司提供的其他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西电财司可从事的金融服务时,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允且严格符合监管要求,2024 年、2025 年、2026 年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西电财司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基础上,向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低于西电财司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贷款服务:西电财司在不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高于西电财司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西电财司为公司免费配置网上银行服务系统,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在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签订具体合同
以明确具体交易条款,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拟签订的《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条款如下:

    甲方: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甲方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乙方愿为甲方提供非独家方式的金融服务。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如本协议未另有特别说明,则本协议项下“甲方”均包括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是指由甲方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符合乙方服务范围要求并且完成监管备案的单位)。

    第一条 金融服务事项

    乙方同意在符合国家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乙方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下列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业务;

      (2)结算业务;

      (3)贷款业务;

      (4)委托贷款业务;

      (5)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6)承销公司债券;

      (7)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8)提供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9)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内的外汇业务;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且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
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服务定价

    2.1 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基础
期同类存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低于乙方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2 贷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高于乙方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3 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免费配置网上银行服务系统,乙
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4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机构规定
的前提下,可以就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签订具体合同以明确具体交易条款,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服务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分别给予甲方不低
于当年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且不高于人民币 100 亿元、120 亿元及 140 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综合授信项下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营贷款、贴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乙方开展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各
类存款业务,2024 年、2025 年、2026 年甲方在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 亿元、120 亿元及 140 亿元。

    3.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规定下,甲方可
在乙方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各类贷款业务,2024 年、2025年、2026 年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规定下,2024 年、
2025 年、2026 年乙方作为受托人向甲方提供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20 亿元及30
亿元的委托贷款业务服务。

    3.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规定且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乙方可从事的金融服务时,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允且严格符合监管要求,2024 年、2025 年、2026 年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第四条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4.1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
运作。

    4.2 当乙方监管指标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发生甲方就其与乙方开展金
融服务业务而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中确定的风险情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的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协助配合甲方风险处置工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4.3 在甲方将资金存放在乙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配合甲方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出具相关工作。

    4.4 在甲方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承诺配合甲方按照甲方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开展资金风险状况评估和监督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月度会计报表及其他评估和监督工作合理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相关工作。

    4.5 乙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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