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大通退 公告编号:2023-038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 号),现将相关处罚公告如下:
当事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住所: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2-302。
夏东明,男,1966 年 10 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董事长,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管琛,女,1970 年 12 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四
方区。
郝亮,男,1971 年 3 月出生,时任大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秘,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黄卫华,男,1975 年 7 月出生,时任深大通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马炬,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时任深大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李建立,男,1982 年 8 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青岛
市市南区。
于秀庆,男,1977 年 10 月出生,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会对深大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东明、郝亮、马炬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建立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深大通、管琛、黄卫华、于秀庆的要
求,我会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 年 7 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 8 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深大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 100%股份,交易作价为 170,000 万元。
2015 年 8 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 8 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夏东
明等承诺视科传媒 2015 年至 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3,100 万元、
16,500 万元、19,800 万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获得证
监会核准,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
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深大通将 2016 年 1 月 31 日确定为购买日,自购
买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深大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业)、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博纸业)、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控股)、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龙进出口)、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 16 家客户,签订了 23 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为虚构。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
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 157,653,982.86 元,其中,2016 年虚增
营业收入 96,412,442.87 元,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241,539.99 元。深大通
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深大通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
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大通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夏东明、管琛、郝亮、黄卫华、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大通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郝亮、黄卫华、马炬、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大通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作为视科传媒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负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大通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总经理马炬,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视科传媒的财务造假行为,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深大通、管琛、于秀庆、黄卫华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一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虚构广告业务。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回款直接来自相关客户,并非来自夏东明。普弘文化等客户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陈述与视科传媒的刊播证据及年度审计的书面确认等完全矛盾,不能采信。二是,视科传媒涉案业务合同真实有效。视科传媒依法履行了广告宣传义务,确认业务收入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三是,部分广告客户在签署涉案合同之前,与视科传媒签过广告宣传合同,可以证明客户存在真实的广告宣传需求;部分涉案合同签署在并购重组前,深大通无法对此进行监管。四是,虚增利润总额未考虑视科传媒支付的业务提成费等费用。
第二,深大通主观上无过错。夏东明的个人私下转账行为是个人行为,非单位行为。深大通对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有效监管,不存在不作为的主观过失。
第三,深大通对视科传媒经营问题进行了事后妥善补救。夏东明涉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深大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视科传媒股权,并积极向视科传媒原股东进行追偿。
管琛、于秀庆、黄卫华及其代理人还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未参与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或业务管理。管琛作为时任董事长,黄卫华作为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不负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于秀庆作为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人事工作,不参与业务管理。
第二,对于视科传媒的管理已勤勉尽责。管琛在 2016 年年报签署前,关注视科传媒业务完成情况以及实际回款情况。黄卫华定期召开子公司经营会议,督促视科传媒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确定视科传媒的收入确认符合财务和审计的要求。于秀庆按照深大通及视科传媒有关制度履行职责,曾提醒夏东明对超期应收账款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函等催收措施,但具体措施由夏东明最终决定。
第三,对于夏东明私下转账行为不知情。夏明东私下转账行为完全在深大通及视科传媒监管之外,具有非常大的隐蔽性,深大通的董监高没有途径察觉、调查、核实。
综上,深大通、管琛、黄卫华、于秀庆请求免除处罚。
李建立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对视科传媒业务造假不知情,未参与。受业绩对赌条款约束,视科传媒由原股东和管理层独立经营,李建立不分管且不参与相关业务。
第二,李建立已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任职期间积极推动财务内控建设,采取措施规范财务政策执行,并对视科传媒专门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积极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视科传媒的内控督导。
第三,对于本人量罚过重。李建立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推动深大通在 2018年年报中披露非标审计意见相关情况,并提示影响。
综上,李建立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针对深大通、管琛、于秀庆、黄卫华共同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
会认为:第一,关于事实认定,部分采纳深大通的意见,并已在决定书中予以调整,不予采纳深大通其他意见。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深大通子公司视科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虚增收入的违法事实。我会系根据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指认、视科传媒内部人员的指认、客户广告回款最终来自夏东明或其控制账户的资金流水、视科传媒刊播的广告与客户无关、视科传媒确认的广告收入超过客户的年度营业成本等多个维度证据,在案证据达到明显优势标准,足以认定视科传媒的涉案广告业务为虚构。二是,视科传媒为满足收入确认的要求虚构广告业务的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06〕3 号、财会〔2017〕22 号)第二条规定的“日常活动”,不应确认为营业收入。此外,审计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三是,综合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指认造假、回款最终来自夏东明或其控制的账户等证据,科博纸业、海纳控股、徐龙进出口等并购重组前与视科传媒的 3 笔广告合同亦是虚构广告业务,无法证明客户存在真实的广告需求。四是,视科传媒并购前签署的虚假广告业务合同的收入确认在 2016 年度,导致深大通的 2016 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我会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不予采纳深大通关于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深大通未对子公司视科传媒有效管控、监督,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不予采纳深大通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深大通后续处置视科传媒的行为,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针对责任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材料。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等均不是法定免责理由,不足以排除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等有职责了解视科传媒的相关经营和财务状况,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第三,我会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
情程度和态度、专业背景、职务职责及履职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管琛、黄卫华、于秀庆、李建立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