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手段。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有效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其稳定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张贞齐 樊培银 赵息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