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2023年8月)
(修改之处以黑体字标识)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97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97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代 码 :91440300192180754J。
91440300192180754J。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
3 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管理费中列支。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4 ...... ......
公司的主业范围:粮油、食品产业链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7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9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投资者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