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0 证券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08-015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4月15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与金州(包头)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金州百灵庙风电场49.5MW机组工程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合同》,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双方介绍
1、买方:金州(包头)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包头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宝鼎大厦212房间
2、卖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HW50/780KW风力发电机组
2、订货数量:64台(套)
3、合同总价:20820万元人民币
4、履行地点和方式:金州百灵庙风电场现场,分批次车板交货。
5、交货时间:
第一批 22台 2008年10月
第二批 22台 2008年11月
第三批 20台 2008年12月
6、付款方式:电汇
主要支付条款:
(1)合同生效后,预付款支付时间最迟将不晚于2008年6月30日。
(2) 买方在实际支付合同价格预付款时间前10个工作日通知卖方办理并提交买方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无条件、不可更改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和10%的无条件、不可更改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证金银行保函,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据。
(3)买方在收到上述单据并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4)合同货物分三批次交货。在每批合同货物交货前30天,卖方应通知买方到卖方货物所在地完成该批货物(含部组件)的工厂检验。买方在收到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测证明"、金额为该批合同价格30%的财务收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该批货物合同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每批货物30%进度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批货物发出,如因买方原因延误支付该批货物的进度款,则卖方可相应顺延该批货物的交货时间。
(5)卖方按交货顺序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货物(含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货物的"验货证明";由卖方出具的该批货物的详细装箱清单;由卖方开具的金额为该批货物合同价格的50%的财务收据;
提供给买方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价格50%的货款:
(6)如因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前一批货物合同价格50%的货款的,卖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进度及时办理下一批次货物的发货事宜。如因买方原因造成每批货物合同价格50%的货款迟付的,卖方可根据该货款迟付的时间相应顺延下一批次货物的发货时间。
(7)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结束后,由买方签发全部风力发电机组的预验收证书且在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0%的增值税发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剩余的10%。
7、合同主要约定条款:
(1)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该批货物的合同号、机组号、货物备妥发运日、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货物总毛重、货物总体积、总包装件数及包装方式、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等内容通知买方。
(2)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现场。
(3)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检修、维护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4)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运行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验。
8、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州(包头)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州百灵庙风电场49.5MW机组工程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合同》;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