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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4


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4-08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1074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9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15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8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当
天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汤秀清、肖泳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汤秀清处以 109,171,882.5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