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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1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4-028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3日收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1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3号)和调查通知书(编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1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2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3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水波先生、郭红飞女士、朱孟勇先生进行立案并调查
相 关 情 况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4 月 6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李水波、郭红飞、朱孟勇、贾巧玲、方丰:

  你们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2月7日,郭红飞安排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项;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经与并购标的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同时鉴于此次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公司聘请了毕马威作为此次并购事项谈判的顾问。

  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水波涉嫌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

  2018年1月下旬,李水波在做出让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决策后,随即安排郭红飞和朱孟勇具体负责落实。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综上,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动提供资金建议多人买入“新莱应材”,其中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郭红飞、朱孟勇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郭红飞”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01,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7******49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2******31。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红飞三方存管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三笔共计100万元资金,该10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郭红飞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86,300股,买入金额995,526.00元;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24,500股“新莱应材”卖出,卖出金额1,096,900.00元,对应余股61,800股。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768,355.20元。

  “朱孟勇”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金账号88****98,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1******66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
01******43。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孟勇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二笔共计60万元资金,该6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朱孟勇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52,100股,买入金额599,453.92元;2020年5月2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52,100股“新莱应材”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36,301.00元。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541,615.63元。

    贾巧玲、方丰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贾巧玲、方丰为新莱应材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2018年2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前后,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且上述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程基本一致。

  “贾巧玲”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1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金账号 88****53,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 A1******43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1******12,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2018年2月5日,贾巧玲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五笔共计150万元资金,该15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2月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巧玲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122,900股,买入金额1,375,047.90元;2月9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天),贾巧玲继续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12,000股,成交金额124,080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该账户将利用李水波转入资金买入的“新莱应材”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285,531.39 元。

  “方丰”证券账户于2009年6月12日开立于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资金账号02**********33,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2******88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1******54,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62***************12账户。2018年2月2日,方丰三方存管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一笔50万元资金,该笔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丰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42,400股,买入金额490,238.00元:2月9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天),方丰继续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900股,成交金额9,315元。截至2019年3月28日,该账户将利用李水波转入资金买入的“新莱应
材”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173,069.8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说明、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建议他人内幕交易违法情形:郭红飞、朱孟勇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新莱应材”,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贾巧玲、方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新莱应材”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李水波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二、责令郭红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新莱应材”,没收郭红飞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68,355.20元,并处以2,305,065.60元罚款;

  三、没收朱孟勇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41,615.63元,并处以1,624,846.89元罚款;
  四、没收贾巧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85,531.39元,并处以856,594.17元罚款;
  五、没收方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73,069.88元,并处以519,209.64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贾巧玲女士、方丰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贾巧玲女士、方丰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